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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有漏洞 让投标人承诺无异议不可取

发布时间:2015-04-21 21:54:44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字号:

  案例回放

  2013年5月22日,湖南某市一家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就该市一个公路工程监理项目组织采购,工程合同价为7000万元。三家监理公司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

  采购代理机构在举行开标仪式的过程中,首先组织投标人、采购单位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然后就投标人报价等有关内容进行公开宣读和唱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规定依法对三家公司的资格性、符合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招标文件对"关键岗位人员要求"这一资格性要素在人数统计上前后矛盾,导致三家投标单位中A公司按5人响应,B公司、C公司则按4人响应。

  招标文件的"关键岗位人员要求"是: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的规定,即施工的主体阶段共4人,分别为总监1人、专监2人、监理员2人;施工的安装、装修阶段共4人,分别为总监1人、专监2人、监理员2人。

  评审专家认为,B公司、C公司在这一资格性条款上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完全响应,便向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建议废标。采购单位表示,因工期紧任务重,废标不 现实,希望招标文件出现的瑕疵不会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导致B公司、C公司在人数上未能完全响应的原因是代理机构的工作疏忽,未对招标文件进 行认真审核,投标单位出现这种情况情有可原。

  采购代理机构希望A、B、C三家公司共同作出承诺:"我单位参加某市公路工程监理项目,因招标文件中出现项目部人员配置总人数和分项人数不一致,无论 按总人数配置或按分项配置,我单位均无异议,无论中标与否,不对此有任何异议。"最终,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采纳了采购代理机构的建议,评标继续进行, 并"成功"确定中标供应商。

  问题:招标文件有漏洞应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从案例介绍情况看,招标文件存在漏洞,"关键岗位人员要求"的分项人数与总人数不一致,总人数为4人,分项人数之和为5人,因此无法判定到底应该以分项人数为准,还是以总人数为准。

  当招标文件存在以上类似重大缺陷、歧义,致使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可以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 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针对本案例,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先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然后重新组织招标,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简单地采用承诺书这种看似公平、其实违法的方式使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查阅《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可以发现:"工程合同价在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本案例工程合同价为7000万元),其施工的主体、安装、装修阶段,总监、专监、监理员人数应当在5人以 上,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 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很明显,本案例中按4人投标响应的B公司、C公司,通过 采购代理机构以"承诺书"方式运作,改变了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使不合格的投标人变成了合格的投标人,使不合理的投标演变成了一场貌似合理、实则严重 违规的投标案例,是极其错误的。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其在评标环节的职责应该是依法依规做好现场的组织服务工作,为评审专家营造良好的评标环境,确保客观、公正、良好的评标现场秩 序,使得整个评标过程顺利进行,比如评标场地安排、专家召集、资料准备、询标服务、纪律维护以及评审意见记录等。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对评审成员进行 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说明,更不得亦无权随意干扰或左右评审专家独立行使评审表决权。从制度设计看,立法部门的本意是通过设立采购代理机构这一中介组 织,有效防范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权力寻租或腐败行为,直接斩断来自采、购双方之间的利益链条。

  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对事实认定不清,要么是业务不熟,要么是有意而为之,对招标文件存在的漏洞不以为然,非但不建议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予 以废标,还恶意扰乱评审专家的正常评标思维,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行使评审表决权,建议评标委员会通过采取投标人共同承诺的方式让评标程序继续进行,规避作 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尽的责任义务,是极端错误和不可取的,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该对其作出批评教育及警告处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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