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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交易平台不能割裂公共财政体系

发布时间:2015-04-21 21:54:45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字号: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2013年3月出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整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 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由于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职能定位、运作及管理模式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进行 规范,各地出现了职能定位不清、建设模式五花八门的情况。

  职能定位是关键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初衷是好的,当前的问题不是建不建平台,而是要研究如何建,建一个什么样的平台?其职能定位是什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该干什 么?该干的不干,即为缺位,难以健康发展;不该干的却争着干,即为越位,既分散精力,影响职能工作,又可能落得一个"吃力不讨好"的结局。

  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首要问题是职能定位,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及社会公平的最大化。那么,什么是公共资源和公共资源交易呢?

  笔者认为,这里的公共资源并非指一般意义上属于人类社会公有、公用的自然与社会资源,而是指掌握在政府或行政机关手中,并且可用于交易的资源,例如财政收入、政府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产权等。

  公共资源交易的意思是,政府不再通过行政指令对公共资源进行配置(财政补贴、土地划拨等),而是按照市场交易规则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与企业或个人进行交易,以此实现市场化配置公共资源。

  由此看来,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是树立有限政府理念、服务型政府理念和法治政府理念的具体体现。

  提供服务是交易平台核心职责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负责提供场所、设施以及交易的场内组织和服务。其中,做好服务是核心。

  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交换活动是市场的基本内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公共资源交换的场所,也具备市场的基本功能。例如,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最大化;提供均等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反馈;为公共资源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等。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核心职能是提供服务,即为进入场所交易的各种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拍卖公司等提供优质的服务。

  不能替代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代为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中介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定位应该是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只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不能代替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有关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不能代替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有其独立性,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职能定位、业务操作模式、业务范围都有不同。首先,政府采购 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套独立完整的制度体系。其基本原则、运作流程和监管体系等均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同,相互之间无法统一或者混同。

  其次,集中采购机构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主体。政府采购操作本身应该属于公共财政职能的一部分,需要发挥政策功能,而不是仅仅完成采购任务。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非营利事业单位,在操作项目时会更加注重发挥扶持中小企业、促进节能环保等政策功能。

  再次,政府集中采购的主渠道作用无可替代。政府集中采购是扩大采购规模、形成批量效益、强化集中监管的有效模式,在政府采购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依法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职责具有法定性,在强制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方面的作用无可替代。

  最后,政府集中采购属于公共财政制度框架体系的一部分。政府采购是为了强化公共支出管理而推行的一项制度,是财政预算管理的延伸和配套。政府采购在财政管理和资金运行过程中,上连部门预算,下接国库集中支付,是公共财政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不具有监督管理职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事业单位,只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不具有监督管理职能,也无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如果想拥有监督管理职能,必须由其他行政部门授权。

  目前,一些地方在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过程中进行强行整合并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将已经实行"管采分离"的集中采购机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甚至把政府采购监管权赋予新成立的机构。这样做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财政资金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际。

  对于政府采购来说,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其监管部门。如果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时人为地将这种监管权委托给其他单位,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也 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不管如何整合或采用哪一种模式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关系都是密不可分的,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的职责也不能改变。

  笔者认为,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仅不能人为割裂公共财政管理体系,还应该借此提高公共财政的科学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将目前游离于集中采购之外、监 管不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等全面纳入政府采购,将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买卖等逐步纳入财政部门的监管之下。(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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