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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查看评审记录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15-04-21 21:54:45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字号:

 案例回放

  日前,供应商A公司在参加完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森林救援车、森林工具车及相关服务项目"投标后,就采购结果向采购中心 提出质疑:某些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具有诱导性或歧视性的意见,申请查看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各评委打分明细表,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中关于非 报价最低供应商中标的理由说明,以及评审过程的监控录像、录音。

  采购中心受理A公司的书面质疑后,迅速核实相关情况并作出答复,在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时,采购中心已根据该市出台的相关规定公布了评审过程的有关资 料,包括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技术、商务、价格得分等评标内容,因为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因此无法满足A公司的更多要求。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 满意,随即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当地政府采购地方性制度规定,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查询招标、谈判和询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包括下列内容:委托协议、评委名单以及 各投标人技术、商务、价格的综合总分汇总和排序等。但采购中心已将这些内容公开,A公司提出怀疑某些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具有诱导性或歧视性的意见,但未 能提供相关证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查阅评标现场资料后也没有发现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情况。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最终未支持A公司的投诉事项。

  问题:中标结果公示后能否查阅评标过程的录像或文件材料?

  专家点评

  评标环节与采购结果直接相关,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之一。为了加强评标现场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大部分政府采购中心均制定了开标评标现场管理 制度,并根据要求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有条件的政府采购中心还专门设置"监控室",供投标人代表、除采购人评标代表和纪检监察人员以外的其 他采购人代表及相关媒体进行视频监督,以确保评审活动公平、公正。

  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当事人,有权了解相关情况。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也赋予了供应商知情权,同时明确了必须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部分地方出台的相关 制度还规定,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查询招标、谈判和询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包括委托协议、评委名单以及各投标人技术、商务、价格的综合 总分汇总和排序等。这些要求和规定都是为了确保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公正性。

  但另一方面,为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支持和鼓励信息公开的同时,政府采购也非常注重保护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及信息公开时,均不得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 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一般而言,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 实用性、保密性和价值性四个特征,既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

  在本案例中,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及各评审专家的打分明细表涉及生产技术、产品设计等商业秘密,还与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相关,属于不可公开的资料,所以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均拒绝了A公司的要求。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 人责任;(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 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 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收受 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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