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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标价的困惑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5-04-21 21:54:45 作者:王晓林 来源: 点击: 字号: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实质是通过市场手段,将最合适的企业配置到最合适的项目上,其中,选用适当的评标办法对于引导投标人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投标活 动,择优确定招标结果至关重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赋予其法律地位后,在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上广泛使用,对降低工程造价、 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等收效较好,但实施过程中也有不少争议。

应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用中存在两个局限:一是成本价确定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 价格不得低于成本。由于企业的个别成本受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材料供给、人财物调度等因素的影响,短时间内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非常困难,要求 准确认定低于成本的报价也是不现实的;二是投标企业的家数和投标报价高低的可操纵。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核心是价格评审,投标报价应是每个投标企业真实 情况的反映。但在招投标活动中,受利益驱动,有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相互串通,蓄意操纵,评审结果不是真实情况的反映。

对此,个人认为,配套完善相关制度,促进诚信自律和法制约束相结合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建立迫在眉睫。同时,改进评标办法。一方面对技术要求不高、投标额度 不大的公开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建议将我省正在实施的固定价比选范围扩大到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公开招标项目。另一方面,结合当前市场 环境,对合理的最低报价和投标家数及报价高低对招标结果的影响进行有益探索,力求使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应用中更科学完善。此外,加强监管。加强招标前 期监管,从源头上遏制恶意低价中标;实施招标全程的监管,促进投标单位理性报价,合法投标;强化标后监管,落实监管措施,建立标后管理的长效机制。(作者 系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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