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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投标中资格后审与资格预审研究

发布时间:2015-04-21 21:54:45 作者:于 水 来源: 点击: 字号:

供应商资格审查是政府采购招投标流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资格审查,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既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采购项目的充分竞争性,又体现了择优原则,达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目前,资格审核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资格后审有两种做法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并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资质进行审核,并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允许合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在评标过中,投标人资质的复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如果把招投标分为标前、标中和标后三段,资格后审各地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开标时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由3人以上单数的评委组成,资格后审审查委员会 当众逐个开启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并严格对照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核判断投标人是否满足该资格条件,在全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材料审查 完毕后,资格后审委员会提出资格审查报告,淘汰不合格的投标人,合格的进入评标环节,这个过程称为资格后审。

  还有一种做法是在开标后,评出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在下发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这也被称为资格后审。

  相关法律法规细化不够

  《招标投标法》中没有出现"资格预审"这个词语,仅有"资格审查"的表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 令)虽把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但细化程度不够,导致全国各地政府采购部门对资格审查的理解不同,审查的环节不同,操作不同,实践过程中会产生 问题。

  预审和后审产生的后果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 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 新招标。而采用资格后审则不同,如果资格后审后只有两家通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推选两家为中标候选人,不需要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资格后审后,如果符合的中标候选人只有一家,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推 荐。

  资格预审程序繁琐

  资格预审的作用是降低了评标时的难度、减少了评标工作量。招标人预先了解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情况、技术水平、财务能力、施工经验、业绩等,从而选择在技 术、财务和管理各方面能满足招标需要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一方面降低了评标的难度,减少了评标的工作量,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另一方面能够避免没有履约 能力的企业中标,降低履约风险。

  但资格预审程序繁琐,无形中为投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提供了便利,容易形成投标人之间串标现象。资格预审需要投标人携带资格证件原件亲自奔赴政府采购部 门进行报名登记,一方面投标人要考虑所处的地域、往返路费和住宿的成本,另一方面投标人还希望了解到参与项目的报名人数和情况,以便考虑是否参与投标,另 外再加上采购单位的蓄意劝退或者招标文件中要求勘察现场和答疑,这些因素都使真正的投标人数量大大减少。

  学理上,通常认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设置,最核心的价值是解决价格问题,但以上的一些成本和因素无形中就会抬高投标报价;同时也为投标人围标提供了便利条件,投标人之间的围标行为影响了招标效果,侵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

  资格后审有利于充分竞争

  资格后审的作用是可以增加投标人数量,遏制串标行为,减少挂靠借资质的现象。

  一是有效增加了投标人数量,使串标者无从掌控。投标人广泛参与竞争,投标人数量的不确定性,串标者即使能够控制一部分投标人,也不能控制最后的竞争格局,串通不会产生预期效果。

  二是让投标竞争者更重视投标,并以正当手段谋求中标。让投标人彻底摆脱对具有倾向性的依赖,而凭借自身实力和正当的投标手段取得中标,保持中标者应有的合作独立性,从而消除各方当事人的权钱交易。

  三是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局面,提高招投标的权威性。投标报名的简化,可以有效降低投标成本,可以鼓励供应商把主要精力放在投标工作中。长此以往,必然能够净化招投标市场,强化招投标的权威性。

  虽然投标人数量会增多,评标工作量会加大,但与"资格预审"相比,这种成本投入是一次性的,是利大于弊的,资格审查与投标文件审查合二为一,既可以提高公正性,也可以提高准确度;最重要的是可以大大避免串标、流标现象的发生。

  资格审查虽然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一个环节,但是其结果却影响着评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所以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形成一个简单、科学、高效的审核方式,最大程度地发挥资格审查的积极作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中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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