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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采购处副处长王周欢全面细致讲解74号令

发布时间:2015-04-21 21:54:45 作者:万玉涛 来源: 点击: 字号:

非招标方式适用四类情形
  
  根据74号令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四种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具体来看: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 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 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很可能会提高。当然,具体的标准还需结合各地实际来制定。
  
  适用范围包括工程采购
  

  根据74号令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该办法。与《政府采购法》相比,74号令扩大了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实践中政府采购工程也有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况,难以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政府采购法》对此又没有规定,74号令作出补充性规定,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和矛盾。
  
  具体来说,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74号令的规定进行采购:一是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建设项目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二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 采购工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八十四 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74号令将工程采购纳入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范范 畴。
  
  工程采购有四种情形可以不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采用不可 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 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须论证
  

  申请变更采访方式,须提交以下材料: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因招标未能成立等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还需提交有关发布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情况、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材料。与《政府采购法》相比,这是74号令中新的规定。
  
  限制采购人推荐供应商比例
  
  在供应商选择方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不能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 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 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供应商拒签合同不能再参加采购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74号令出台前,上海市就出现过这样的案例,成交供应商觉得报价不合适,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后,该供应商又来参加,当时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不便拒绝。74号令有了这样的规定,以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可以拒绝其参加。
  
  重新招标未能成立可用竞谈
  
  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非采购人所 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 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尽量避免供应商中途退出谈判
  
  74号令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供应商的保证金。允许供应商中途退出谈判而且退还保证金,可能会导致供应商随意退出谈判,进而出现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问题。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中应当尽可能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例如同供应商单独进行谈判,避免其知晓其他供应商的报价进而放弃继续参与谈判,保证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都能提交最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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