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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定好位不走偏

发布时间:2015-04-21 21:54:46 作者:王少玲 来源: 点击: 字号:

看点1:高效服务是平台职能定位

 
整合后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职能定位应该是高效服务。只有立足于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为在这个平台交易的各方主体和行 政监督部门提供低成本、便捷、适用、高效的交易场所、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开评标等高效服务,才能实现《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高行政效 能”的根本目的。也唯有如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才有存在的价值。
 
看点:2:坚守法律底线是基本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如何执行到位、不出偏差?坚守法律底线是最基本的。拿政府采购来说,《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 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这意味着,在平台的构建过程中,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 监督管理权在没有修法的情况下不能被剥夺或弱化,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存在且独立法人地位不能被取消。
 
看点3:“公共资源”应具备两个条件
 
“公共资源”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这些资源不为哪一个个人或企业组织所拥有;二是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利用这些资源。从目前各界理解来看,“公共资源”包含 的内容广泛,涉及城市建设、国有土地、矿产资源、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等。自然而然,“公共资源交易”就是公共资源之间的买卖行为,具有对象公共性、范围广 泛性和交易种类多样性等特点。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要最大限度维护公众利益,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遵循“三公”、利民和诚信原则,不得降低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不得损害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然而,对于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的关系,大多数受访人员表示说不清楚。
 
看点4:政府采购不同于公共资源交易
 
政府采购不是交易,而是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正常办公、行政服务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行为。政府采购不同于非货币形态的公共资源交易。采访对 象认为,政府采购使用财政资金不是为卖而买,也不是为买而卖,只是为满足公众利益、政府运转需要而进行的一种典型的、稳定的、常规性的购买活动,并不是通 常意义上的以交易和盈利为目的的行为。此外,政府采购是一个复杂的、全面的、完整的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并非简单的买或者卖,政府采购不同于公共 资源的出让。
 
从根本上说,政府采购是一种自成一体的购买体系,不同于非货币形态的公共资源交易。何况,政府采购的目的之一是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与土地拍卖、矿产资源拍卖追求的目标刚好相反。
 
看点5:建“交易平台”要有法规支撑
 
改革需要法治思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涉及法律的问题,但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看有法律风险,其实质是权利和责任的配置涉及法律规定。 任何地方性的改革创新,都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不应违法。以政府令或市政府文件等形式代替法律去改革创新是不可取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有法规支撑。
 
看点6:创新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始暴露出定位不清晰,同体监管和乱收费现象,存在行政监管与市场操作边界不清晰,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共存等问题。采访对象认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于法无据,没有健全的制衡机制,不出问题则已,一出问题就是大问题。当改革进入“深水区”时,改革的对象大都是一些复杂而敏感的问题,直 指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乃至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稍有不慎,改革就有可能偏离方向。正因如此,深化任何一项改革都要把准法律的脉搏,符合法律的基本 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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