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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与串投标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5-04-21 21:54:46 作者:史开银 陈 民 来源: 点击: 字号:

 今年5月,郑某、蒋某、秦某分别挂靠其他公司报名参加某单位办公楼拆除工程招标,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亦报名参加该工程招标。郑某为确保能以45万元标价中标,遂与蒋某、秦某及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共同商议投标事宜,并协议约定由郑某拿出好处费15万元给蒋某、秦某、张某及在场的其他人员,蒋某、秦某、张某均承诺以低于郑某的标价进行投标。竞标时,郑某所挂靠的公司以45万元报价如愿中标,被告人张某等人对15万元好处费亦按约定予以分配。案发后,检察机关以郑某、蒋某、秦某、张某及张某所在的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认为,张某参与串通投标系其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不应认定单位构成犯罪。

  [析案]被告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理由是:《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可以成为串通投标的犯罪主体。单位作为不具有自然属性的社会组织,其本身并没有思维,其所有的意思表示或活动行为,只有通过其成员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加以体现,因而在单位犯罪中必然夹杂着个人意志,这并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构成,也是在单位犯罪中应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本所在。本案张某既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亦是代表单位参与该招投标活动的,其参与串通投标的行为虽有其个人的意志,但其所作出的投标行为,如“以低于郑某的标价进行投标”,是以单位名义作出的,单位应当对因之而产生的犯罪后果负责。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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