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时间以何为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对于投标截止时间规定是否合法,有如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2014年6月1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6月21日,满足法律规定20天时限。
观点二,2014年6月4日实际售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6月21日仅为18天,不满足法律规定20天时限。哪种观点正确?
张志军:“开始发售”和“开始发出”,严格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是我们在日常实践中,都没有去区分这两个不同概念而已。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法条中,这里使用的是“开始发出”这一概念,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招标人在设定投标截止时间时,应当考虑招 标文件的实际售出时间,留足一定的时间冗余量,以避免出现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