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评标结果不是“意中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结果不满意的情况时有发生:假如采购人在采购前对个别供应商有承诺或对某品牌情有独钟,而采购结果中的中标人却不是采购人的“意中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可能会不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从而不进行确认;也可能要求采购机构否决评标结果,重新组织招标等。
采购代理机构是服务机构,服务是第一位的,但这并不代表要对采购人言听计从,尤其是遇到采购人指定品牌或供应商的违规情形。那么,此时,招标机构应该怎么办?
案例
某预算单位空调机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投标截止后,共有6家单位参与投标,平均报价200万元左右。评标委员会由4位专业评委及1位采购人代表组成,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统计出来后,采购人代表对结果很不满意。评标现场出现了这样一幕:采购人代表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也拒绝出具任何书面意见,且其言语颇有微词。之后,便愤然离席。
采购人代表不签字不影响评标结果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有5人组成,4位是专家,1位是采购人代表。4位专家能形成多数意见,在采购人代表既不写明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的情况下,应该视为采购人代表同意其余专家形成的多数意见。采购人代表拒绝在评标结果统计表及评标报告上签字,也拒绝出具任何书面意见应当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采购人不能无理由否定评标结论
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评标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的,如果找不到法定的理由,就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要求,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笔者认为,采购人如果认为评标结果或过程有问题,可以在评标结果确认前,向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提出,若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将依法处理。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供应商可以质疑,但法律没有赋予采购人书面质疑的权利。
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招标投标法条例》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三条: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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