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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答问

发布时间:2015-04-21 18:38:53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字号:

  2013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什么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答: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 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 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 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仍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 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近年来,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取得了良好效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探索阶段,迫切需要出台全国性政策,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 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一步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是惠及人民群众、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大措施,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 需求的关键之举,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的必然要求。出台《指导意见》,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理利用社会资源、激 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问《指导意见》的基本定位是什么?
  
  答:鉴于当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进展程度不一,做法也不尽相同,在全国层面制定具体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比较符合实际的做法 是,先研究出台指导性意见,鼓励、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工作,根据进展情况再总结经验、完善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因此,《指导意见》的基本定位是做 好顶层设计,相关政策设计注重原则性、方向性、统筹性和指导性。既鼓励支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又明确一些基本原则要求,确保规 范操作、稳妥推进。
  
  问:如何理解《指导意见》中关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界定?
  
  答:关于购买主体。《指导意见》将购买主体界定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同时提出,“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 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方面考虑:一是目前存在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环 境保护督查监管机构、海洋维权巡航执法机构等,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转为行政机关,将其纳入购买主体,有利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分 类改革工作相衔接;二是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是政府设立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主体,其中涉及的购买服务问题宜结合事业单位分 类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研究推进;三是群团组织主要是指妇联、工会、团委等,这些单位一直纳入行政编制并按照公务员管理,经费也由国家财政负担,虽然不属于行 政机关,但其工作职责和提供的服务也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
  
  关于承接主体。《指导意见》界定的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 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需要说明的是,承接主体必备的基本条件是独立的法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承接主体的具体资质条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购买 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问:请问《指导意见》中关于“购买内容”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指导意见》提出的购买内容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由于我国仍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发展转型时期,政府提供服务的内容和社 会力量承接服务的能力也在不断调整变化之中;同时,我国区域间发展很不平衡,各地需求及社会力量承接服务的能力不尽相同,明确全国统一的购买服务项目范围 不切实际。因此,《指导意见》没有列举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而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 和公益性。这样既有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服务类别、制定购买范围目录,又能为将来购买范围的动态调整留有余地。此外,为了防止向社会力量购买有 些明显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或只能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指导意见》对购买内容明确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问:对于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有哪些考虑?
  
  答:下一步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梳理汇编相关政策文件,开展政策培训,指导地方规范操作。根据《指导意见》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 制定中央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给予政策指导。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相 关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并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是研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财政与财务管理办法。研究细化和完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拟定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具体条件、程序和监督管理办 法。研究政府购买服务与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衔接问题,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制度化安排和规范化运行。研究完善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的税收优惠政 策。
  
  三是做好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研究向公益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来源: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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