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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采购案例探析

发布时间:2015-04-21 21:54:44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字号:

 实例:某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方式采购一批办公设备。符合资格前来投标的供应商共有7家。其中有一家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一分钟,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通融”一下,收下投标文件。

按情理说,就迟到一分钟,这么短的时间,算不了什么。然而,采购代理机构如果“通融”一下就能“妙手回春”,让“迟到”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复活”,变无效为有效,恰恰相反,这么做是显然不行的。这是因为:

一、有悖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同样,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 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一分钟,这家供应商才到投标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显然与这两条规定相吻合,足见采购代理机构拒收其投标文件的理由充分, 依据合法,不容置疑,理应依法依规拒收其投标文件。

二、有悖招标文件的要求

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书”中约定:“投标截止时间:200×年×月×日上午9:00时。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这 里已经十分明确地指定了提交投标文件的具体时刻,并且对违反时间约定提交的投标文件作出了“不接受”的处理意见,这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合法有 效。因为招标人“有言在先”,作为应邀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招标文件好比考题,必须认真对待,仔细研读,得遵守具体的时间约定,否则,因“迟到”违约而拒收 投标文件,使投标前功尽弃,丧失大好的竞争机会,必将自食其果。

三、有违政府采购的原则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迟到”,还要求招标采购单位收下投标文件,明显是过分要求。一者,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已准时将投标文件送 达投标地点的投标人而言,守时的与不守时的,同等对待,显失公平。二者,违背了公正原则。先按期提交投标文件,后逾期也可提交文件,因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 间标准前后不一致,先前的招标文件的时间约定可有可无,若收下“迟到”的投标文件,则有厚此薄彼之嫌,就谈不上投标公正了。三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招 标采购单位发出了招标邀请,提出了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当信守承诺,接受任务,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一对一的回应,如果说不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迟到”,反而要求在截止时间之后收下投标文件,还能有诚信可言么?

四、有损政府采购的形象

若采购代理机构收下“迟到”的投标文件,那么则陷入违法违规的境地,使政府采购形象受损。首先,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执行机构,虽说是为采购人服务,与供应 商打交道,但也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是政府采购制度的践行者,自身更要率先垂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在法律法规的“轨道”上运作。否则,“自 己打自己的耳光”,损害政府采购形象。其次,政府采购原则得采购各方共同遵守。如果事先定好的“规矩”,可以推倒了重来,另辟蹊径,随意突破,那势必使招 标投标程序混乱,投标活动忙乱,中标结果荒诞,背离采购原则,损害政府采购的权威。再者,招标文件的要求得招标投标双方信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仅仅是对 投标人的约定,更是对招标人的约束。招标文件要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让供应商在无差别无歧视的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而投标文件的提交要守时守约, 否则,诚信的政府采购形象荡然无存。

综上所述,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应抱着为采购人负责的态度,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要理直气壮地执行采购政策法规制度,恪守各项规定,提高服务水平,不能碍 于情面,将“迟到”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坚决拒收,给供应商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的竞争平台,让政府采购“阳光”充足,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来 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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