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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政府采购协议(G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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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协议》(GPA)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一项诸边协议,即世贸组织成员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中的规则仅对加入者适用。只有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才能享受其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世贸组织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成立之初,并未将政府采购纳入其管辖范围。主要原因是政府采购是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政 策手段,如美国1933年《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联邦政府必须购买美国产品。为了不与各国施行的政策相冲突,GATT将政府采购排除在外。

  随着国家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政府采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许多国家或地区政府采购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份额达到了15%左右,占货物和服务的份 额也越来越高。为消除政府采购政策可能引起的贸易壁垒,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和扩大国际贸易,需要一个有约束力的政府间公共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协 议》应运而生。经过艰苦谈判,在GATT举行的第七轮谈判即“东京回合”中,达成了《政府采购守则》,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其后经过多次修改和完 善,适用范围由货物扩大到服务及建筑项目,由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扩大到次中央级实体和其他公共实体,自由化范围进一步扩大。最终于“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现行 的《政府采购协议》。一个无歧视、透明的国际性的政府采购贸易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框架逐步确立。

  《政府采购协议》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员。截至目前,《政府采购协议》共有14个缔约方,包括作为一个缔约方整体参加协议的欧盟27国,绝大部分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可以说,现有的《政府采购协议》成员中,还没有真正的发展中国家。

  《政府采购协议》鼓励发展中成员加入。为顺应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变化,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加入,2006年12月,世贸 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了对《政府采购协议》的全面修订,扩大了政府采购自由化的范围、消除了歧视性措施、扩大并澄清了发展中成员适用的过渡措施等。《政 府采购协议》2006年修订版成为新成员加入谈判的依据。中国加入的谈判即以此为基础。

  《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各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按照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通过更大程度的自由贸易,来实现全球贸易的扩大。在具体 的谈判中,各成员均坚持互惠原则。政府采购的开放项目要通过谈判设置门槛价,门槛价以上的项目才对成员开放。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大致在同一水平。工程项目 的门槛价差异较大。

  《政府采购协议》本身规定了一些例外领域,主要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项目。此外,各成员还可以通过谈判确定适用例外,如美国、日本、加拿大、韩国等都 对其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单位作出豁免。《政府采购协议》还规定要补偿发展中国家。该协议附录一的“总则”要求各成员方,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要给予发展 中国家成员以优惠待遇,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支持和援助,为降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准入门槛以及向其提供特殊待遇等方面做出努力。《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发 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在其他成员方允许的前提下,按时间表在过渡期内采取过渡性措施,如价格优惠、贸易补偿、渐进性开放和更高的门槛价等四项过渡性措施以保护 其民族产业不受冲击。

  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生效以来,在其确立的规则基础上,促使各参加方政府采购市场迅速发展,政府采购效率大大提高。据测算,全球政府采购市场的开 放导致贸易增长和效率提高而节约的金额大概是1000亿到1500亿美元。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长期规模效应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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