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货物采购综合评分法最终得分怎么算
案情介绍
某公开招标政府采购货物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某投标人得分情况如下:
评分因素 |
评委打分情况 |
|||||||||
因 素 |
权重 |
评委1 |
评委2 |
评委3 |
评委4 |
评委5 |
评委6 |
评委7 |
合计 |
去最高 最低 |
因素1 |
0.3 |
97 |
97 |
97 |
97 |
97 |
97 |
97 |
679 |
485 |
因素2 |
0.2 |
100 |
80 |
95 |
90 |
90 |
85 |
75 |
615 |
440 |
因素3 |
0.1 |
90 |
80 |
80 |
90 |
70 |
60 |
90 |
560 |
410 |
因素4 |
0.1 |
70 |
60 |
70 |
90 |
80 |
80 |
70 |
520 |
370 |
因素5 |
0.1 |
100 |
90 |
80 |
80 |
60 |
70 |
90 |
570 |
410 |
因素6 |
0.1 |
80 |
80 |
90 |
100 |
70 |
80 |
90 |
590 |
420 |
因素7 |
0.1 |
60 |
100 |
90 |
80 |
70 |
90 |
90 |
580 |
420 |
加权平均得分 |
89.1 |
86.1 |
89.1 |
91.1 |
82.1 |
84.1 |
87.1 |
- |
- |
在单个评委的评分分别打出来后,在汇总综合评分时,因招标文件约定不明(招标文件未明确约定,是否要去掉最高或最低分),评委之间出现了分歧。部分评委认为,按照习惯做法,应去掉一个最低分、去掉一个最高分;部分评委认为,既然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评委就不可擅自主张去掉最高、最低分。那么,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究竟应该怎么算呢?
案例分析
综合得分的五种算法
该项目投标人最终得分,评委之间意见并不统一,大致有以下几种算法:
1.去掉最高、最低分
算法一:先纵向计算各评委打分的加权平均得分,去其最高、最低分,再(横向)取其余加权平均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89.1+86.1+89.1+84.1+87.1)÷5=87.1;
算法二:先横向去掉各因素最高、最低分,取其算术平均值,再(纵向)将各因素该算术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即485÷5×0.3+440÷5×0.2+410÷5×0.1+410÷5×0.1+370÷5×0.1+410÷5×0.1+420÷5×0.1=87.3。
2.不去掉最高、最低分
算法三:先纵向计算各评委打分的加权平均得分,再(横向)取其算术平均值,即(89.1+86.1+89.1+91.1+82.1+84.1+87.1)÷7=86.96;
算法四:先横向计算各因素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再(纵向)将各因素该算术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即679÷7×0.3+615÷7×0.2+560÷7×0.1+520÷7×0.1+570÷7×0.1+590÷7×0.1+580÷7×0.1=86.96
算法五:先横向计算各因素得分的合计数,再(纵向)将各因素得分合计数进行加权平均,即679×0.3+615×0.2+560×0.1+520×0.1+570×0.1+590×0.1+580×0.1=608.7
对方法运用恰当与否的几点看法
政府采购法规中关于综合评分法的规定主要出现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五十二、五十四条,而涉及具体操作细节的规定主要是财政部18号令的第五十二、五十四条。
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综合评分方法下,主要根据各投标人评标总得分来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并经投标人澄清后,再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因素,独立地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接下来,便是如何计算各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
1.是否可以去掉最高、最低分
在实际工作中,为规避畸高、畸低打分影响,有时会采取去掉最高、最低分的做法。有观点认为,只要相关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即可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进而在评标中采取此做法,这在合法性上没有问题。通过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的表述来看,已经明确规定应采取“汇总”的做法,去掉最高、最低分与“汇总”的规定不符。同时,去掉最高、最低分的做法实质上干涉了评委的独立评审,违反了包括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四条在内的相关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因此,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评标中,不可去掉最高、最低分。笔者认为,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百五十三号有关 “‘各投标人最终得分为去掉1个评委的最高分和1个评委的最低分,取其余评委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与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不符”的判定是准确的。
2.哪种算法更符合法规本意
不去最低、最高分的情况下,评标总得分的哪种算法更符合财政部第18号令的本意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①涉及参数。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公式,计算各投标人评标总得分涉及两个参数,即“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F)和“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 (A)。同时,该款对A给出了限定性条件,即A1+A2+……+An=1。
②规定的计算过程。细究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五款,各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的计算过程主要分两步:
第一步:横向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得分计算出参数F。案例中F1=679,F2=615,F3=560,F4=520,F5=570,F6=590,F7=580。
第二步:(纵向)以各F值分别乘以其权重并进行合计,计算出该投标人的投标总得分。案例中投标人的投标总得分=679×0.3+615×0.2+560×0.1+520×0.1+570×0.1+590×0.1+580×0.1=608.7。
③结论。算法三先纵后横,没有严格按财政部18号令五十二条规定的参数及其运算关系来计算评标总得分,明显不符合法规本意。算法四虽是先横后纵,但对F取算术平均值,实质上是改变了权重,其实际权重(以A’表示)为“A/评委数”,则 A1+A2+……+An=1/评委人数(≠1),这不满足权重的限定条件,因而算法四也不符合规定。显然,算法五最符合财政部18号令的本意。
有必要指出的是,虽然算法三和算法四与法规本意不符,最终计算出的数值也与符合法规本意的算法五不同(算法三、算法四计算结果相同,且均等于各评委打分加权平均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但是这两种算法并不影响各投标人的排序,自然不会影响最终的评审结果。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两种算法也具有合理性,应被允许。建议未来在财政部第18号令修订时,对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表述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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